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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辅导强化讲义第四章(13)

发表时间:2012/2/21 9:12: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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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十三、捐赠的处理

历年真题回顾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发生的下列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准予税前全额扣除的有( )。

A.通过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B.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C.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D.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答案]ABC

[解析]选项D: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个人公益性捐赠支出

1.一般规定:30%

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案例】作家刘某2010年10月份取得稿酬收入30000元,从中取出8000元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向灾区捐赠:(1)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24000(元);(2)捐赠扣除限额:24000×30%=7200(元);(3)应纳税额=(24000-7200)×14%=2352(元)。

2.特殊规定:全额扣除

(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损赠

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4)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

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情形能否扣除扣除方法注意事项

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限额为:“所得额”×30%

全额扣除仅限四个项目:

(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2)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损赠

(3)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4)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

(二)个人向非关联科研机构和“三新”研发项目的捐赠支出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简称“三新”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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