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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捐赠的处理
历年真题回顾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发生的下列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准予税前全额扣除的有( )。
A.通过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B.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C.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D.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答案]ABC
[解析]选项D: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个人公益性捐赠支出
1.一般规定:30%
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案例】作家刘某2010年10月份取得稿酬收入30000元,从中取出8000元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向灾区捐赠:(1)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24000(元);(2)捐赠扣除限额:24000×30%=7200(元);(3)应纳税额=(24000-7200)×14%=2352(元)。
2.特殊规定:全额扣除
(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损赠
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4)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
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情形能否扣除扣除方法注意事项
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限额为:“所得额”×30%
全额扣除仅限四个项目:
(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2)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损赠
(3)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4)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
(二)个人向非关联科研机构和“三新”研发项目的捐赠支出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简称“三新”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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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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