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造固定资产的核算(重点)
【解释】2009年计算分析题与长期借款有关,故列入长期借款专题中。
重点关注自营工程的核算,并且需要注意有关增值税的处理。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关键点)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
【解释】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应当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自建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企业自建固定资产,主要有自营和出包两种方式,由于采用的建设方式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同。
1.自营工程(重点)(2011年单选、2006年综合)
自营工程是指企业自行组织工程、自行组织施工人员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购入工程物资时,借记“工程物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领用工程物资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原材料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
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重点)。
自营工程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分配工程人员工资等),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自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其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企业采用出包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工程,其工程的具体支出主要由建造承包商核算,在这种方式下,“在建工程”科目主要是企业与建造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科目,企业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工程价款作为工程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四、固定资产折旧概述(重点)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企业应当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1.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
(1)固定资产原价,是指固定资产的成本;
(2)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4)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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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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