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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考试预习:合同的担保资料(四)

发表时间:2011/12/20 10:23:3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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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预习:合同的担保资料(四)

(四)、保证期间

1、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提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例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为保证人,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能偿还该债务,由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的债务本息还清为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保证为一般保证

B.该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C.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D.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答案:AC

解析:(1)“不能偿还债务”与“没有偿还债务”是不同的,前者是指无力偿还,而后者可能还包括有能力还但没有还,因此A正确;B错误;(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因此C正确,D错误。

(五)、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连带保证

(1)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提示: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例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保证责任诉讼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C、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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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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