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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节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发表时间:2017/2/13 11:18: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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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知识点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仲裁

民事诉讼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知识点二:仲裁

1、仲裁的适用范围

适用: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不适用:人身,行政,劳动等

2、自愿原则

自愿 + 书面协议

3、独立仲裁原则

机构独立,一独立两不隶属。(不属行政机关、不属其他仲裁机构)

裁决行为独立。不受外来干涉。

(理解识记要诀:仲裁突出独立性,两不隶属要记清。)

4、一裁终局制度

裁决具备终局力——不再起诉,不在仲裁。

(理解识记要诀:裁决具备终局力,双方服从不能急)

5、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6、仲裁不执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7、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裁决作出

当事人各选一名,共选一名

裁决作出:两种意见,看多数;三种意见,看首席。

8、仲裁协议的效力

约束法院管辖权;约束当事人的起诉权;确定仲裁机构管辖权。

9、仲裁协议的补充

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协议补充—不补充才无效

10、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的认定

协议效力的确定,一方可请求仲裁委员会确定,也可请求法院确定。

法院最后确定效力。

异议提出时间——首次开庭前

管辖权的异议

11、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

仲裁协议——独立于合同——合同无效——协议依然有效

仲裁协议独立原则

12、应诉管辖

有仲裁协议——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其一方向法院起诉

——另一方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驳回起诉

——另一方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未提交仲裁协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应诉管辖

13、开庭,不公开(原则上)——例外时相反

14、可和解,可调解

15、裁决书——作出生效

知识点三: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①一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外)

②二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③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诉讼与仲裁的比较

(三)民事诉讼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多选题)

①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合同看履行)

②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保险看标的)

③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看支付)

④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侵权看四个,行为地、实施地、结果地、被告地)

⑤ 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算上两头加被告——始发地+目的地+被告地)

(3)专属管辖

①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港口作业中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作用

只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

2、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适用于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包括: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很受伤”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卖假货”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欠租”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小件寄存”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①权利人提起诉讼;

②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

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五)判决与执行

1、判决

(1)审理民事案件原则上——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公开

(2)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而非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执行

(1)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措施

①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等;

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④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⑤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

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⑦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⑧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⑨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知识点四:行政复议

甲公司对某县工商局罚款10万元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其中,甲公司属于申请人,县工商局属于被申请人,市工商局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市工商局经审查,可以变更该行政行为(罚款5万元),如果甲公司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甲公司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市工商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的范围

2、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

(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内部行政行为——内部处分、内部任免、内部奖惩——不复议)

(2)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调解——未行使行政强制权——不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

(1)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单选题)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解释】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

(三)行政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单选题)。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级)

(四)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2、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知识点五: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行政诉讼法》的情形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2、不适用范围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不诉)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为——不诉)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内部行政行为——内部处分、内部奖惩、内部任免——不诉)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终裁——不诉)

(二)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一般情况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有: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1)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2)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审理与判决

(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二审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3)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4)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5)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

(五)侵权赔偿

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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