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土地增值税概述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的特点:1、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
2、以房地产转让实现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3、征税范围比较广;
4、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
5、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二、纳税人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不论法人与自然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不论部门。
提示:转让方将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承受方,转让方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承受方交契税、印花税。
【例题1】张某于2005年以每套80万元的价格购入两套高档公寓作为投资。2006年将其中一套公寓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谢某,从中获利20万元,根据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出售公寓的行为应缴纳的税种有( )。(2007年)
A、个人所得税
B、营业税
C、契税
D、土地增值税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房屋转让环节涉及的税种。按照相关规定,本题中涉及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由于张某在05年购买的房屋,于06年转让,在5年以内,因此也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是( )。
A、以房抵债的某工业企业
B、出租写字楼的某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
C、转让住房的某个人
D、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某高等学校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规定,出租房地产,未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所以,出租写字楼的某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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