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指导串讲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
起诉和受理
起诉受理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链】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审理
公开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相关链接2】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方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相关链接】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回避制度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相关链接】在仲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均规定了回避制度
调解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相关链接】在仲裁、民事诉讼中,均有调解程序,只有“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标准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不服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终审审理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侵权赔偿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当事人“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主刑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解释】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期限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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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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