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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重点讲解(2)

发表时间:2012/10/23 10:36: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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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重点讲解(2)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

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1.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

(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考题·单选题】甲公司持有一张商业汇票,到期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甲公司行使的票据权利是( )。(2011年)

A.付款请求权

B.利益返还请求权

C.票据追索权

D.票据返还请求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

【考题·判断题】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不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 )(2010年)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被追索人(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依法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即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有( )。

A.票据记载的收款人

B.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

C.最后被背书人

D.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背书人

『正确答案』ABCD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基本规定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例题·判断题】甲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情况下取得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 )。

A.张三明知李四偷来一张支票,李四向其转让,张三欣然接受

B.甲单位以支票形式向地震灾区某小学捐款,该小学接受该支票

C.作为收款人,王五依法接受一张银行本票

D.作为最后持票人,刘六持有一张银行汇票且背书连续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A属于“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的情形,不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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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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