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第五节印花税法律制度义精讲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五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8:印花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税法所列举凭证应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按征税对象又分为六类:
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2、立据人。
3、立账簿人。
4、领受人。
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注意: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二)征税范围
1.经济合同:
(1)购销合同:
①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
②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
③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的购售电合同属于购销合同,电网与用户之间的供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修理、修缮、印刷、广告、测试、测绘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合同。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印花税。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咨询、转让、咨询、服务合同。
包括专利申请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也交印花税)。不包括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所立合同(不贴花)。
2.产权转移书据:包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3.营业账簿:包括资金账簿(“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和其他营业账簿。
①营业账簿不按立账簿人是否属于经济组织划定范围,而按账簿的经济用途来确定征免界限。如: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账簿就视同企业账簿;而一些企业单位内的职工的职工食堂、工会等不反映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营业账簿”税目。
②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
③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④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⑤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⑥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⑦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以及债权转股权和改制中评估增加的资金,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资金,原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未贴花或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5.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无具体税目)。
注意:
1.应税凭证均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2.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书立,均按规定贴花。
知识点9: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及计算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其中注意如下问题:
①全额纳税,不做任何扣除。
②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费(运费收入),是不包括所运货物的价值的以及装卸费、保险费;同样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费用、保险合同是保险费用,均不包括被仓储被保险的货物的价值的。
③同一凭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事项,应分别按不同事项记载的金额和适用的不同税率计税,并将各项税额相加,其合计税额为该项凭证应纳印花税的贴花税额。若未分别记载金额,则按所载事项适用税率中最高的一种税率计税贴花。
④施工单位若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也必须缴纳印花税,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⑤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交印花税。
⑥易货合同,应包括易货的全额,也就是各自提供货物额之和。
2.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薄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他账薄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3.政府部门发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件数为计税依据。
4.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二)税率: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凭证,计税依据为凭证上所记载的金额,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计税依据为凭证件数,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知识点10:印花税减免及纳税期限、地点
三、税收减免
1.法定凭证免税。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要贴)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2.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
3.特定凭证免税。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4、特定情形免税。
下列情形免纳印花税:
(1)零星加工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2)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定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生产经营用的暂免。
(3)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
5、纳税人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和缴纳方法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合同在国外签订,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合同入境时办理贴花手续
(二)纳税期限
应税凭证在书立、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对需频繁贴花的应税凭证,在税务机关批准前提下,由纳税人在限期内(最长不超过1个月)汇总计算纳税。
(三)纳税地点
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例外:全国性订货会所签合同,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办理贴花;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由省级政府自行确定纳税地点。
(四)缴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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