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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我国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具体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
二、资源税税目和税额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源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是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第六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征税对象及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城市为0.5~10元;
2.中等城市为0.4~8元;
3.小城市为0.3~6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4元。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第七节 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
一、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二、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是车辆的计税价格。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四、车辆购置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第八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三、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一)增值额
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土地价款、土地开发成本、地上建筑物成本及有关费用、销售税金等(简称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增值额的计算公式是: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增值税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三)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四、土地增值税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税率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法计算公式分别是: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第十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二)掌握税款征收方式、税款征收措施
(三)熟悉发票管理和使用
(四)熟悉税务检查
(五)了解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
2012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习题:第二章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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