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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辅导(2)

发表时间:2012/11/6 9:09: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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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辅导(2)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

房产税税收减免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不包括出租)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木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说明:上述单位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于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说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居民住房),免征房产税。

说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7.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8.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0.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11.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但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单项选择题

◎某企业拥有A、B两栋房产,A栋自用,B栋出租。A、B两栋房产在2010年1月1日时的原值分别为l 200万元和1 000万元,2010年4月底B栋房产租赁到期。自2010年5月1日起,该企业由A栋搬至B栋办公,同时对A栋房产开始进行大修至年底完工,企业出租B栋房产的月租金为l0万元,地方政府确定按房产原值减除20%的余值计税。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2010年应缴纳房产税( )万元。

A.l5.04

B.l6.3Z

C.l8.24

D.22.72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1)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问免征房产税,A栋房产应纳房产税=1 200×(1-20%)×1.2%×4个月/12=3.84(万元);

(2)B栋房产应纳房产税=10×12%×4个月+1000×(1-20%)×1.2%× 8个月/1.2=11.2(万元);

(3)该企业2010年应纳房产税=3.84+11.2=15.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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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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