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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预习:第二章11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重点)
(一)股东大会
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l/3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l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例题:如果股东甲持有上市公司6%的股份、股东乙持有上市公司4%的股东,则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东甲、乙的书面请求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相关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③监事会提议召开。
【例题1】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有7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A.董事人数减至4人
B.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C.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本题中,选项A由于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的最低人数“5人”,因此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项C最大股东李某持有股份超过了10%,因此可以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例题2】某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5000万元,董事会有5名成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A、董事会人数减至4人时 B、未弥补亏损达1000万元时
C、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D、持有该公司20%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答案】ACD
2、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2)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3)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提示:该程序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基本相同。
3、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问、地点和审议事项。
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股东大会的决议
(1)普通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提示: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事项与有限责任公司完全相同。
6、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解释:累积投票制仅用于选举董事、监事,其他选举不适用。
7、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相关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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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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