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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辅导强化讲义第三章(14)

发表时间:2012/2/21 8:44:5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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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营业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一般情况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解释】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2.特殊情况

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2)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提供应税劳务

(1)一般情况: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特殊情况

①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承包工程,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转让无形资产

(1)一般情况: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特殊情况: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三)纳税期限

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3.“金融保险业”的特殊规定

(1)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2)保险公司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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