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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章节重点:消费税法律制度内容

发表时间:2012/7/19 9:37: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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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精选章节重点:消费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四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消费税法律制度,由国务院及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颁布的一系列消费税方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构成,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中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1) 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2) 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具体来说,消费税的应税行为包括以下几类:

(一)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1.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2. 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二)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三) 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为了减少征税成本,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四) 其他应税消费品

我国的消费税主要在生产和委托加工环节课征,且实行单一环节征税,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中,由于消费品的价款已包含了消费税,因此,不再需要缴纳消费税。但是,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也可以确定某些消费品仅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如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等或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

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生产、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纳税,相应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或受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受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自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也由生产、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纳税,相应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从事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实行的是选择性的特种消费税,1993年12月13日开征消费税时确定的税目共11个,2006年4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消费税税目作了大幅调整,现有税目14个,很多税目还包括了若干子目。征收消费税的税目(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主要包括如下五大类:

1. 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与烟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2. 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包括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

3. 高能耗即高档消费品,包括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

4. 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例如成品油等。

5. 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例如汽车轮胎等,这类消费品的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广大居民基本生活,还可以起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简言之,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根据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居民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及财政收入的需要,并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和通行做法,以列举的方法明确加以规定的,一般生活必需品,并不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分为不同的税目和子目,适用不同税率,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消费结构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相应调整,以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的方向。

现行消费税的税基是14个税目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由于消费税是选择消费品征收的,因此,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的界定尤为重要,具体如下:

(一) 烟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无论其使用何种辅料。

1. 卷烟

卷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工业和商业批发两个子目,分别在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征收。

(1) 甲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

(2) 乙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

2. 雪茄烟

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3. 烟丝

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

(二) 酒及酒精

1. 白酒

白酒的征收范围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等。

(1) 粮食白酒。对企业生产的白酒应按照其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是既有外购粮食、或者有自产或外购粮食白酒(包括粮食酒精),又有自产或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包括酒精)的企业其生产的白酒凡所用原料无法分清的,一律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

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2) 薯类白酒。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对以粮食原酒作为酒基与薯类酒精或薯类酒进行勾兑生产的白酒应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 黄酒

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3. 啤酒

啤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啤酒源是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酿制而成的含二氧化碳的酒。在产品特性、使用原料和生产工艺流程上,啤酒源与啤酒一致,只缺少过滤过程。因此,对啤酒源应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菠萝啤酒是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并在过滤时加入菠萝精(汁)、糖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其在产品特性、使用原料和生产工艺流程上与啤酒相同,只是在过滤时加上适量的菠萝精(汁)和糖,因此,对菠萝啤酒应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果啤是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主要成份为啤酒和果汁。尽管其口味和成份有别于普通啤酒,但从产品名称及其含啤酒的本质来看,果啤属于啤酒,应征收消费税。

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销售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啤酒生产集团将有糖化能力而无包装能力的企业生产的啤酒液销售(调拨)给异地企业进行灌装,应由啤酒液生产企业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购入方企业应依据取得的销售方销售啤酒液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销售数量、销售额、销售单价确认销售方啤酒液适用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单独建立外购啤酒液购入使用台账,计算外购啤酒液已纳消费税额;购入方使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并对外销售的啤酒,应依据其销售价格确定适用单位税额计算缴纳消费税,但其外购啤酒液已纳的消费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减。

4. 其他酒

其他酒的征收范围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对以黄酒为酒基生产的配制或泡制酒,按其他酒税目征收消费税。

葡萄酒,是指以葡萄为原料,经破碎(压榨)、发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为原料的蒸馏酒),属于其他酒税目。

5. 酒精

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方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

以外购酒精为原料、经蒸馏脱水处理后生产的无水乙醇,属于酒精税目征收范围。

另外,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根据国家新出台的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制酒和泡制酒,不征收消费税。

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章节重点解析三

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章节重点解析二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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