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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科目《经济法》考点及巩固练习7.25

发表时间:2014/7/25 10:28: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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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科目《经济法》考点及巩固练习
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考点

本题考核点是不安抗辩权。《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依照前款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中级会计师考试试题

甲与乙于7月1日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8月1日交货,乙应于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中止合同,但乙不同意。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应当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答案】A

中级会计师考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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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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