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五章(4)

发表时间:2011/12/30 13:10: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2012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精选讲义第五章(4)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同样征收。

2、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3、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二、征税范围

1、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2、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定额税率)。

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提示:(1)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2)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3、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1、一般规定:(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2、特殊规定(近30项)。

相关文章: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精选讲义汇总

2012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笔记汇总

顺利通过初级会计职称评定,可同时参加中大网校组织的职称英语考试培训

更多关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考条件 考试培训 最新考试动态

(责任编辑:xll)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尊享班-协议退费]

        9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2980

        了解课程

        677人正在学习

      •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特训班]

        7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续学校方支持

        2080

        了解课程

        549人正在学习

      •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通关班]

        5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练习校方服务

        980

        了解课程

        372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