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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精选讲义第五章(4)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同样征收。
2、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3、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二、征税范围
1、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2、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定额税率)。
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提示:(1)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2)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3、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1、一般规定:(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2、特殊规定(近3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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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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