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始凭证
(一)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由于经济业务的种类和内容不同,经营管理的要求不同,原始凭证的格式和内容也干差万别。但无论何种原始凭证,都必须做到所载明的经济业务清晰,经济责任明确,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也称为原始凭证要素):
1.原始凭证名称;
2.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
3.接受原始凭证单位名称;
4.经济业务内容(含数量、单价、金额等);
5.填制单位签章;
6.有关人员签章;
7.凭证附件。
实际工作中,根据经营管理和特殊业务的需要,除上述基本内容外,可以增加必要的内容。对于不同单位经常发生的共同性经济业务,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统一的凭证格式。如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银行转账结算凭证,标明了结算双方单位名称、账号等内容;铁道部统一制定的铁路运单,标明了发货单位、收货单位、提货方式等内容。
(二)原始凭证的种类
1.原始凭证按照来源不同,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1)外来原始凭证。它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直接取得的原始凭证,如购买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单位支付款项时取得的收据、职工出差取得的飞机票、火车票等。如表1—2、表1—3所示。
(2)自制原始凭证。它是指由本单位内部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时填制的、仅供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限额领料单、产品入库单、产品出库单、借款单、工资发放明细表、折旧计算表等。如表1—4、表1—5所示。
2.原始凭证按照填制手续及内容不同,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证和汇总凭证。
(1)一次凭证。它是指一次填制完成、只记录一笔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如收据、领料单、收料单、发货票、借款单、银行结算凭证等。一次性凭证是一次有效的凭证。
(2)累计凭证。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记录发生的同类型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其特点是,在一张凭证内可以连续登记相同性质的经济业务,随时结出累计数及结余数,并按照费用限额进行费用控制,期末按实际发生额记账。累计凭证是多次有效的原始凭证。具有代表性的累计凭证是限额领料单。
(3)汇总凭证。它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反映经济业务内容相同的若干张原始凭证,按照一定标准综合填制的原始凭证。汇总原始凭证合并了同类型经济业务,简化了记账工作量。
常用的汇总原始凭证有:发出材料汇总表(如表1—6所示)、工资结算汇总表、差旅费报销单等。
3.原始凭证按照格式不同,分为通用凭证和专用凭证。
(1)通用凭证。它是指由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具有统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凭证。通用凭证的使用范围,因制作部门不同而异。可以是某一地区、某一行业,也可以是全国通用。如某省(市)印制的发货票、收据等,在该省(市)通用;由人民银行制作的银行转账结算凭证,在全国通用等。
(2)专用凭证。它是指由单位自行印制、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如领料单、差旅费报销单、折旧计算表、工资费用分配表等。
4.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的类别不同,分为以下六类:
(1)款项收付业务凭证。是指记录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增减等业务的原始凭证。这类凭证既有外来的,也有自制的,但多为一次性凭证,如现金借据、现金收据、领款单、零星购物发票、车船机票、医药费单据、银行支票、付款委托书、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等。
(2)出入库业务凭证。是指记录材料、产成品出入库等情况的原始凭证。这类凭证可以是一次性凭证,也可以是累计凭证,如入库单、领料单、提货单等。
(3)成本费用凭证。是指记录产品生产费用的发生和分配情况的原始凭证。这类凭证大都是内部自制凭证,如工资单、工资费用汇总表、折旧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等。
(4)购销业务凭证。是指记录材料物品采购或劳务供应、产成品(商品)或劳务销售情况的原始凭证,前者为外来的凭证,后者为自制的凭证,如提货单、发货单、交款单、运费单据等。
(5)固定资产业务凭证。是指记录固定资产购置、调拨、报废和盘盈、盘亏业务的原始凭证,如固定资产调拨单、固定资产移交清册、固定资产报废单和盘盈、盘亏报告单等。
(6)转账业务凭证。是指会计期间终了,为了结平收入和支出等账户,计算并结转成本、利润等,由会计人员根据会计账簿记录整理制作的原始凭证。这类凭证一般无固定格式,但需要注明制证人并由会计主管签章。
(三)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原始凭证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是会计核算最基础的原始资料。要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必须从保证原始凭证的质量做起,正确填制原始凭证。具体地说,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记录要真实。原始凭证所填列的经济业务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情况。
2.内容要完整。原始凭证所要求填列的项目必须逐项填列齐全,不得遗漏和省略。需要注意的是,年、月、日要按照填制原始凭证的实际日期填写;名称要齐全,不能简化;品名或用途要填写明确,不能含糊不清;有关人员的签章必须齐全。
3.手续要完备。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等;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添置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总之,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手续完备的要求,以明确经济责任,确保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
4.书写要清楚、规范。原始凭证要按规定填写,文字要简明,字迹要清楚,易于辨认,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大小写金额必须符合且填写规范,小写金额用阿拉伯数字逐个书写,不得写连笔字,在金额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金额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写“00”或符号“-”,有角分的,分位写“0”,不得用符号“—”;大写金额用汉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等,一律用正楷或行书字书写,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人民币”字样和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有分的,不写“整”或“正”字。如小写金额为¥1008.00,大写金额应写成“壹仟零捌元整”。
5.编号要连续。各种凭证要连续编号,以便考查。如果凭证已预先印定编号,如发票、支票等重要凭证,在写坏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不得撕毁。
6.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7.填制要及时。各种原始凭证一定要及时填写,并按规定的程序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审核
(四)原始凭证的审核
为了如实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正确性,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具体包括:
1.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原始凭证作为会计信息的基本信息源,其真实性对会计信息的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其真实性的审核包括凭证日期是否真实、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数据是否真实等内容的审查。对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单位公章和填制人员签章;对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此外,对通用原始凭证,还应审核凭证本身的真实性,以防假冒。
2.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经济业务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凭证传递和审核程序,是否有贪污腐化等行为。
3.审核原始凭证的合理性。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是否符合有关的计划和预算等。
4.审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审核原始凭证各项基本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有漏项情况,日期是否完整,数字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工整,有关人员签章是否齐全,凭证联次是否正确等。
5.审核原始凭证的正确性。审核原始凭证各项金额的计算及填写是否正确,包括:阿拉伯数字分位填写,不得连写;小写金额前要标明“¥”字样,中间不能留有空位;大写金额前要加“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要相符;凭证中有书写错误的,应采用正确的方法更正,不能采用涂改、刮擦、挖补等不正确方法。
6.审核原始凭证的及时性。原始凭证的及时性是保证会计信息及时性的基础。
为此,要求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及时填制有关原始凭证,及时进行凭证的传递。
审核时应注意审查凭证的填制日期,尤其是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时效性较强的原始凭证,更应仔细验证其签发日期。
原始凭证的审核是一项十分重要、严肃的工作,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对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入账。
2.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够完整、填写有错误的原始凭证,应退回给有关经办人员,由其负责将有关凭证补充完整、更正错误或重开后,再办理正式会计手续。
3.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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