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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会计考试初级会计实务课堂复习资料精选(4)

发表时间:2013/12/17 8:54: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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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记账凭证

(一)记账凭证的基本内容

记账凭证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因其所反映经济业务的内容不同、各单位规模大小及其对会计核算繁简程度的要求不同,其格式亦有所不同。但为了满足记账的基本要求,记账凭证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或要素:

1.记账凭证的名称,如“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

2.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

3.记账凭证的编号;

4.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

5.经济业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包括一级科目、二级或明细科目)及其记账方向;

6.经济业务的金额;

7.记账标记;

8.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9.会计主管、记账、审核、出纳、制单等有关人员签章。

(二)记账凭证的种类

1.按内容分类

记账凭证按其所反映的经济内容不同,一般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1)收款凭证。是指用于记录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款业务的会计凭证。收款凭证根据有关现金和银行存款收入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是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有关明细账和总账等账簿的依据,也是出纳人员收讫款项的依据。如表1—7所示。

(2)付款凭证。是指用于记录现金和银行存款付款业务的会计凭证。付款凭证根据有关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是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有关明细账和总账等账簿的依据,也是出纳人员支付款项的依据。如表1—8所示。

(3)转账凭证。是指用于记录不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的会计凭证。转账凭证根据有关转账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是登记有关明细账和总账等账簿的依据。如表1—9所示。

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的划分,有利于区别不同经济业务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经济业务的检查,但工作量较大,适用于规模较大、收付款业务较多的单位。对于经济业务较简单、规模较小、收付款业务较少的单位,还可采用通用记账凭证来记录所有经济业务。这时,记账凭证不再区分收款、付款及转账业务,而将所有经济业务统一编号,在同一格式的凭证中进行记录。通用记账凭证的格式与转账凭证基本相同。

2.按照填列方式分类

记账凭证按照填列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复式记账凭证、单式记账凭证和汇总记账凭证。

(1)复式记账凭证。是将每一笔经济业务所涉及的全部会计科目及其发生额均在同一张记账凭证中反映的一种凭证。它是实际工作中应用最普遍的记账凭证。上述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以及通用记账凭证均为复式记账凭证。复式记账凭证全面反映了经济业务的账户对应关系,有利于检查会计分录的正确性,但不便于会计岗位上的分工记账。

(2)单式记账凭证。是指每一张记账凭证只填列经济业务所涉及的一个会计科目及其金额的记账凭证。填列借方科目的称为借项凭证,填列贷方科目的称为贷项凭证。某项经济业务涉及到几个会计科目,就编制几张单式记账凭证。单式记账凭证反映内容单一,便于分工记账,便于按会计科目汇总,但一张凭证不能反映每一笔经济业务的全貌,不便于检验会计分录的正确性。

由于单式记账凭证的使用范围较窄,以下不再作专门介绍。

(3)汇总记账凭证。是将许多同类记账凭证逐日或定期(3天、5天、10天等)加以汇总后填制的凭证。如将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或转账凭证按一定的时间间隔分别汇总,编制汇总收款凭证、汇总付款凭证或汇总转账凭证;又如,将一段时间的记账凭证按相同会计科目的借方和贷方分别汇总,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等等。

(三)记账凭证的编制

1.收款凭证的编制。该凭证左上角的“借方科目”按收款的性质填写“现金”或“银行存款”;日期填写的是编制本凭证的日期;右上角填写编制收款凭证的顺序号;“摘要”填写对所记录的经济业务的简要说明;“贷方科目”填写与收入现金或银行存款相对应的会计科目;“记账”是指该凭证已登记账簿的标记,防止经济业务重记或漏记;“金额”是指该项经济业务的发生额;该凭证右边“附件××张”是指本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最下边分别由有关人员签章,以明确经济责任。

2.付款凭证的编制。付款凭证的编制方法与收款凭证基本相同,只是左上角由“借方科目”换为“贷方科目”,凭证中间的“贷方科目”换为“借方科目”。

对于涉及“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的经济业务,如将现金存人银行或从银行提取现金,为了避免重复记账,一般只编制付款凭证,不编收款凭证。出纳人员应根据会计人员审核无误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

3.转账凭证的编制。该凭证将经济业务中所涉及全部会计科目,按照先借后贷的顺序记入“会计科目”栏中的“一级科目”和“二级或明细科目”,并按应借、应贷方向分别记入“借方金额”或“贷方金额”栏。其他项目的填列与收、付款凭证相同。

4.通用凭证的编制。该凭证的编制与转账凭证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在凭证的编号上,采用按照发生经济业务的先后顺序编号的方法。对于一笔经济业务涉及两张以上记账凭证时,可以采取分数编号法。

5.科目汇总表的编制。首先,根据分录凭证编制“T”形账户,将本期各会计科目的发生额一一记入有关“T”形账户;然后计算各个账户的本期借方发生额与贷方发生额合计数;最后将此发生额合计数填入科目汇总表中与有关科目相对应的“本期发生额”栏,并将所有会计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与贷方发生额进行合计,借贷相等后,一般说明无误,可用以登记总账。

需要指出的是,编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连续编号,以分清会计事项处理的先后顺序,便于记账凭证与会计账簿核对,确保记账凭证完整无缺。

(四)记账凭证的审核

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在记账之前应由有关稽核人员对记账凭证进行严格的审核。其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内容是否真实。审核记账凭证是否有原始凭证为依据,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与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一致,记账凭证汇总表的内容与其所依据的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一致等。

2.项目是否齐全。审核记账凭证各项目的填写是否齐全,如日期、凭证编号、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及有关人员签章等。

3.科目是否正确。审核记账凭证的应借、应贷科目是否正确,是否有明确的账户对应关系,所使用的会计科目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4.金额是否正确。审核记账凭证所记录的金额与原始凭证的有关金额是否一致,计算是否正确,记账凭证汇总表的金额与记账凭证的金额合计是否相符等。

5.书写是否正确。审核记账凭证中的记录是否文字工整、数字清晰,是否按规定进行更正等。

此外,出纳人员在办理收款或付款业务后,应在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的戳记,以避免重收重付。

四、会计凭证的传递与保管

(一)会计凭证的传递

会计凭证的传递是指从会计凭证的取得或填制时起至归档保管过程中,在单位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之间的传送程序。会计凭证的传递是会计核算得以正常、有效进行的前提。会计凭证的传递,要求能够满足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使传递程序合理有效,同时尽量节约传递时间,减少传递的工作量。

企业生产组织特点、经济业务的内容和管理要求不同,会计凭证的传递也有所不同。为此,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每一种凭证的传递程序和方法。例如,收料单的传递中应规定:材料到达企业后多长时间内验收入库,收料单由谁填制,一式几联,各联次的用途是什么,何时传递到会计部门,会计部门由谁负责收料单的审核工作,由谁据以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整理归档等。会计凭证的传递是否科学、严密、有效,对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具有重要的影响。

(二)会计凭证的保管

会计凭证的保管是指会计凭证记账后的整理、装订、归档和存查工作。会计凭证作为记账的依据,是重要的会计档案和经济资料。本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可能因各种需要查阅会计凭证,特别是发生贪污、盗窃、违法乱纪行为时,会计凭证还是依法处理的有效证据。因此,任何单位在完成经济业务手续和记账之后,必须将会计凭证按规定的立卷归档制度形成会计档案资料,妥善保管,防止丢失,不得任意销毁,以便日后随时查阅。

对会计凭证的保管,既要做到完整无缺,又要便于翻阅查找。其主要要求有:

1.会计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防止散失。会计部门在依据会计凭证记账以后,应定期(每天、每旬或每月)对各种会计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将各种记账凭证按照编号顺序,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一起加具封面、封底,装订成册,并在装订线上加贴封签由装订人员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丢失,则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会计凭证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凭证种类、凭证张数、起止号数、年度、月份、会计主管人员、装订人员等有关事项,会计主管人员和保管人员应在封面上签章。会计凭证封面的一般格式如表1—10所示。

3.会计凭证应加贴封条,防止抽换凭证。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盖章。

4.原始凭证较多时,可单独装订,但应在凭证封面注明所属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所属的记账凭证上应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以便查阅。对各种重要的原始凭证,如押金收据、提货单等,以及各种需要随时查阅和退回的单据,应另编目录,单独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分别注明日期和编号。

5.每年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在年度终了时可暂由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6.严格遵守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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