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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精讲第三章(3)

发表时间:2012/3/20 10:09: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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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第三节营业税征税范围讲义精讲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三节 营业税征税范围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征税范围: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1.在中国境内是指:

(1)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注: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注意修理、修配对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3.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是指通过提供、转让或者销售行为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有偿行为。

4.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担投资风险的,也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行为。

(二)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两道税)

3.财政部、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

1.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 按“服务业”征税。

2.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3.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4.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

单纯销售移动电话、寻呼机而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5.销售林木或销售的同时提供管护劳务,征收增值税。

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属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的收入--免营业税;其他收入,征营业税。

6.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

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征收营业税。

7.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数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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