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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第四章(4)

发表时间:2012/3/6 10:29: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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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

《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的收购”,特指收购人依法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从而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

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一)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特征

1. 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收购人依法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2. 上市公司的收购,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 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对某一上市公司的收购,对非上市公司的收购不在此列;

(2) 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对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不是指对上市公司资产的收购;

(3) 上市公司的收购的主体是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 上市公司的收购是一种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进行股份转让的行为;

(5) 上市公司的收购的目的是获得或者进一步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获得或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 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 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5种情形:

①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③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④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 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1. 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表明愿意以要约中的条件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获得或巩固。

2. 协议收购,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主要是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就股票的价格、数量等方面进行私下协商,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获得或巩固。

3. 其他合法方式。

(三) 上市公司的收购的法律依据

《证券法》专门规定了“上市公司的收购”。除此,中国证监会还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上市公司的收购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7日通过、2008年4月29日修订,自2008年8月27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要约收购规则

(一) 收购要约的发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按照上述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1) 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2) 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3) 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4) 收购目的;

(5) 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6) 收购期限、收购价格;

(7) 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8) 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收购人还应当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二) 收购要约的公告

收购人在依照上述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三) 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四) 收购要约的撤销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撤销收购要约,是指收购人公告收购要约后,将该收购要约取消,使收购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该上市公司30%以上的股份,其发出收购要约已经将收购的有关信息做了披露,这些经披露的信息对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将发生重要影响。如果收购人撤销收购要约,会对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产生新的影响,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证券法》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收购要约。

(五) 收购要约的变更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收购要约变更,是指收购要约生效后,收购要约发出人改变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变更收购要约,需经要约发出人和受要约人双方当事人同意,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和扰乱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可以允许变更收购要约。收购要约变更自收购要约变更公告后开始生效。

(六) 收购要约的适用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这主要包括两层含义:

1. 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具有平等参与要约收购的权利,要约人应当向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不能仅向特定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2. 要约收购条件具有统一性,应当适用于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不能出现要约方面的差别待遇。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精编讲义汇总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试预习:第三章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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