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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重要复习知识总结(7)

发表时间:2012/8/2 10:03: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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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重要复习知识总结(7),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账簿和凭证管理

(一)账簿的设置管理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四)发票管理

1.发票的概念与种类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

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三种。

2.普通发票的管理

(1)发票的种类和样式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者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发票的印制

普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3)发票的领购

(4)发票的开具、使用和保管

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如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预习解析三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预习解析二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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