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可以减免税的所得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 中药材的种植;
(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 牲畜、家禽的饲养;
(6) 林产品的采集;
(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 远洋捕捞。
2.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农林牧渔业项目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更好地体现国家政策的引导作用,突出优惠政策的导向性。粮食、蔬菜、肉类、水果等农产品,关系到国计民生,是维持人们基本生存条件的生活必需品,应当列为税收优惠政策重点鼓励的对象。同时,为生产此类产品的服务业也应同样予以扶持,因此,《实施条例》将此类亦归为免税项目。花卉、饮料和香料作物,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一般盈利水平较高,也不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在优惠力度上应与基本生活需要的农产品等免税有所区别,因此,实行减半征收。
(二)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1. 企业从事上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三免三减半”。
重点基础设施投资大,回收期长,关系国计民生,《实施条例》规定,对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与原来的“两免三减半”相比,减免期限作了适当延长,缓解基础设施建设初期的经营困难。《实施条例》规定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减免税起始日,可以兼顾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情况,与原外资企业以获利年度为减免税的起始日、内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计算减免税,更为符合实际,更易进行税收征管。
2.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照上述第(二)、(三)点的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技术转让所得 = 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 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 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 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 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3.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按照国际惯例,来源国对汇出境外的利润有优先征税权,一般征收预提所得税,税率多在10%以上。如果税收协定规定减免的,可以按照协定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借鉴国际惯例,规定对汇出境外利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没有给予普遍的免税政策,有利于通过双边互惠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和对将利润汇出境外的企业的利益。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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