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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申报程序 2011年初级经济法基础内部讲义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发表时间:2010/12/28 14:09: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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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增值税申报程序、纳税清算、纳税地点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程序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的,对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之后办理纳税清算后,多退少补。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提示:区分“应当清算”和“可要求清算”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例题】下列各项中,房地产企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 )。
A、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B、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C、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D、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规定,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但不属于企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是法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则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可;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时,则在居住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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