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
1.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见教材例2-2
2.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等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本书“第八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十一章 债务重组”及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四)通过提供劳务取得的存货
通过提供劳务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于该存货的间接费用确定。
补充:下列费用不应计入存货成本,而应在其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应计入存货成本。
2.仓储费用,指企业在存货采购入库后发生的储存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应计入存货成本。如某种酒类产品生产企业为使生产的酒达到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而必须发生的仓储费用,应计入酒的成本,而不应计入当期损益。
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计入存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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