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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这里所述的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它是法律事实的一种,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这一方面表明法律行为应是行为人有意识创设的、自觉自愿的行为,而非受胁迫、受欺诈的行为;另一方面表明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达到预期目的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法律行为的目的性,是决定和实现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基本依据。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也是法律行为与非表意行为,例如事实行为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行为人仅有内心意思但不表达于外部,则不构成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也不能成立;行为人表达于外部的意思如果不是其内心的真实意思,法律行为原则上也不能成立。
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只有从内容到形式均符合法律要求或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否则,该行为不但不会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非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例如侵权行为。确认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有利于指导行为人树立正确的行为模式,明确何种行为是可为或不可为、是否为法律所认同,从而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不同类型的法律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这是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而进行的分类。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合同行为等。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便于正确认定法律行为的成立及其效力。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多方法律行为则需要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这是按照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而进行的分类。这里所称的对待给付,是指一方为获取对方提供的利益而偿付的代价。有偿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相互之间享有权利时必须偿付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租赁、承揽等。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时不需支付任何代价的法律行为,例如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便于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范围及其责任后果的承担。一般而言,有偿法律行为的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比无偿法律行为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要重。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这是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而进行的分类。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区分要式与不要式法律行为对于判定法律行为的成立具有意义,同时,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须以要式成立,可以督促当事人谨慎进行民事活动,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体并有确凿凭证,从而起到稳定交易秩序的作用。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这是按照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而进行的分类。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例如,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款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便于明确主从法律行为的效力关系。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当然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法律行为除上述分类外,还有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等分类方法。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是,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有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有效要件和实质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这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对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而未采用的,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书面形式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主要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形式、公告形式等。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其他形式主要有视听资料形式和沉默形式。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实质有效要件的,可以认定有效;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即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可以独立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对于法人而言,民事行为能力随其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但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使也要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相适应,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除此之外,法人只有权从事为维持其存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
这里所称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两个相对应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的实现是以具有权利能力为前提的,首先要有权利资格,然后才谈得上是否能够通过自己有意识的行为来加以实现。一般来说,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均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但对公民来说,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为能力。法律一般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判断和确定公民行为能力的依据。
(2)意思表示真实。这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其自觉自愿作出的,同时与其内心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法律行为必须是意思表示真实的行为,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亦可称为有瑕疵),则不应产生法律效力。例如: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胁迫、欺诈的原因而作出的,则因其不能真实反映行为人的意志而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心意志不一致的,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是由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所决定的。不违反法律是指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强制规范的目的。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法律行为在目的上和效果上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及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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