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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七章(6)

发表时间:2012/4/17 9:56: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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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3.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支取现金。

【说明1】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支取现金。

【说明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4.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5、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注意】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6、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说明】银行汇票的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四、支票

1.支票的类型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

①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者“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②在普通支票的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解释】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2.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4)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小结】(1)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之日起10日;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1)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解析】(1)选项A: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2)选项B: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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