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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七章(6)

发表时间:2012/4/17 9:56: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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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六节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预习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六节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一、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1.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支取现金。

2.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3.实际结算金额

(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2)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3)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4.提示付款

(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2)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3)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二、商业汇票

1.出票

(1)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2)签发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解释】出票人签章是指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提示付款期限

(1)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

(2)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付款

(1)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承诺付款。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开户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2)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4.商业汇票的贴现

(1)贴现条件

①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②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③持票人应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2)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预习讲义第六章汇总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五章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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