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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票据法律制度(14)

发表时间:2011/11/30 11:33: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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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票据法律制度(14)

七、追索权

汇票追索权,也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指付款人拒绝付款,或者拒绝承兑,或者由于其他法定原因预计在票据到期时得不到付款的,由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以及有关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

1、追索权的主体

追索权的主体包括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追索权人包括最后持票人和已为清偿的汇票债务人。被追索人是指追索权人行使追索权所针对的义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

2、追索权的客体

(1)最初追索权的客体。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客体。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即可从持票人处取得票据、有关拒绝证明和利息、费用的收据,并可据此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票据法》规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

A、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

B、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C、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D、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答案:ABC

解析:根据规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选项D中所说的利润损失是不包括的。

3、追索权的要件

(1)实质要件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有( )。

A、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B、汇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的

C、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逃匿的

D、汇票到期日前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答案:ABCD

(2)形式要件

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解释: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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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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