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2014年10月25日、26日举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为全国统一考试),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小编整理了《经济法基础》考前考点精编版,希望对您的备考有所帮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
1、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3、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例题1】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其实施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关于股票发行规定的有( )。(2007年)
A、以低于其他投资者的价格向公司原股东发行股票
B、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票
C、向公司发起人发行无记名股票
D、向某法人股东发行记名股票,并将该法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记载于股东名册
答案:ACD
解析: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每次发行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应当相同,即遵循“同股同价”的原则,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据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据金额,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该选;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因此选项C和D的说法是错误的。
【例题2】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2009年)
A、公司历次发行股票的价格都必须相同B公司发行的股票面额必须为每股1元
C、公司发行的股票必须为无记名股票D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
二、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
(1)发起人(非上市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发起人(上市公司)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重点)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提示: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曰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提示: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提示: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提示: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4、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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