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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票据法律制度(3)

发表时间:2011/11/28 13:32: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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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票据法律制度(3)

3、票据记载事项。票据记载事项可以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等。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 )。

A、更改签发日期的票据

B、更改收款单位名称的票据

C、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码金额不一致的票据

D、更改金额的票据

答案:ABCD

【例题2】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记载与数码记载有差异时,以中文大写记载的金额为准。( )

答案:×

4、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记载被代理人的名称和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2)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则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3)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即注明“代理”字样或类似的文句。符合上述条件的,该票据和行为的代理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举例:A向B出票,B背书给C,C委托D收款,根据规定,C应作出“委托收款”背书,由此形成的是票据代理关系。

(1)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2)越权代理

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例题1】甲并未取得乙的票据代理授权,却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甲承担票据责任。( )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代理中,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则( )。

A、票据代理无效

B、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C、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由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D、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由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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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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