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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强化讲义第七章(7)

发表时间:2012/5/28 10:37: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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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七节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讲义精讲,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执行

一、纳税地点

(一) 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1. 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对其他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 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2.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述规定办理。

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强化讲义第五章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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