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经济法基础考点1.8

发表时间:2014/1/6 14:20:3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4年会计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精选资料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4年会计职称考试!

八、民事诉讼范围与管辖(2011、2010、2009考)

(一)范围:5项

(二)管辖:

1.“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2.特殊地域管辖:9项

诉讼原因

管辖的法院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被告住所地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票据支付地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相关文章:

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经济法基础考点汇总

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经济法基础备考预习资料

201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日常预习资料汇总

关注:初级会计职称成绩查询 会计职称考试真题 合格标准 2014会计职称招生简章 考试时间

(责任编辑:lqh)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尊享班-协议退费]

        9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2980

        了解课程

        677人正在学习

      •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特训班]

        7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续学校方支持

        2080

        了解课程

        549人正在学习

      •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通关班]

        5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练习校方服务

        980

        了解课程

        372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