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五节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预习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
1.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①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②不予抵扣税款;
③不予退还税款;
④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
⑤不予发售发票;
⑥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⑦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⑧不予核准延期申报;
⑨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说明1】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当事人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有( )。
A、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
B、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抵扣税款的行为不服
C、对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不服
D、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不服
【答案】ABCD
2.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说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受案范围中第1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和第6项中的“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P264)
(1)申请人按前述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当事人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
A、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
B、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抵扣税款的行为不服
C、对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不服
D、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不服
【答案】BC
3、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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