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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预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10六、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一)、组织形式
1、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其组织机构不包括股东会和监事会。
2、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双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
3、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二)、合营企业组织机构
1、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不包括股东会和监事会。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都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中不设立股东会。
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或者l一2名的监事。
2、董事会的职权
(1)审议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
(2)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者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
(3)董事会特别决议事项中的职权;
(4)出资额转让事项。
解释:董事会特别决议事项中的职权是: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例题1】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营企业董事会职权的有( )。
A、决定是否同意合营一方将其部分出资额转让给第三者
B、决定是否解聘合营企业副总经理
C、决定合营企业发展规划
D、决定合营企业的分立方案
答案:ABCD
解析: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选项B、C是正确;合营企业可以对合并和分立的事项作出决议,选项D是正确的。
【例题2】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营企业董事会职权的有( )。
A、讨论决定企业发展规划
B、讨论决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方案
C、任命企业总会计师
D、讨论修改企业章程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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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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