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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 券 发 行
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是证券市场的主要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证券发行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筹集资金的基本途径。《证券法》2005年修订时,首次确立了非公开发行制度,并明确规定了公开发行的条件和程序。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依据发行的证券品种不同,证券发行可以分为股票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与投资基金份额发售。本节介绍股票与公司债券发行和投资基金份额发售的条件和程序。
一、证券发行概述
(一) 证券发行的概念与方式
证券发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发行,是指符合发行条件的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组织,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公众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资本证券的行为。狭义的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在所需资金募集后,做成证券并交付投资人受领的单方行为。通常所说的证券发行,是指广义的证券发行。证券发行本质上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与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融资方式相对应。
证券发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上网定价发行,是指证券保荐人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行所承销的股票,证券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以确定的发行价格通过与证券交易所联网的各证券营业网点进行委托申购股票的一种发行方式。
2. 上网询价发行,与上网定价发行类似,两者的区别在于:发行当日(申购日),保荐机构只给出股票的发行价格区间而非固定的发行价格。投资者在申购价格区间进行申购委托(区间之外的申购为无效申购),申购结束后,保荐机构根据申购结果按照发行方案确定有效申购,之后由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申购者的认购股数。
3. 市值配售发行,是指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发行,是按投资者持有的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市值向其进行股票配售的一种发行方式。
4. 网上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又称询价配售方式,这种发行方式比较复杂,发行价格及网上与网下发行数量都是在申购日之后根据申购情况确定的。发行日,保荐机构给出申购价格区间,以及网上、网下的预计发行数量,最终的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需根据网上、网下的申购结果而定。这种方式已成为目前证券发行的主要方式。
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06)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询价对象是指符合该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规定。
(二) 证券发行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证券发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1. 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根据证券发行的对象不同,证券发行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1) 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面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的证券发行。公开发行必须严格遵循《证券法》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2) 非公开发行,是指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进行的证券发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② 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 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
根据证券发行的目的不同,证券发行可以分为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
(1) 设立发行,是指发行人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向社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行为。设立发行的法律结果为成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增资发行,是指对已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追加资本而发行股票的行为。增资发行的法律结果是扩大已有的公司规模。
3. 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根据证券发行的方式不同,证券发行可以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1) 直接发行,又称自办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不通过证券承销机构,自行承担风险,办理发行事宜的发行方式。
(2) 间接发行,又称承销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发行证券,并由证券承销机构办理证券发行事宜,承担证券发行风险的行为。
4. 议价发行和招标发行
根据证券发行条件的确定方式不同,证券发行可以分为议价发行和招标发行。
(1) 议价发行,是指由证券发行人与承销人通过协商发行条件,向公众投资者或股东发行证券的方式。协议内容包括发行数量、金额、价格、申请办理发行手续、发行起止日期及对发行人的限制等。
(2) 招标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承销商之间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发行条件的发行方式。招标方式确定证券发行价格及其报酬率。这种方式常见于国债发行。
5. 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
根据证券发行价格与证券票面金额之间的关系,证券发行可以分为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
(1) 平价发行,又称面值发行或等价发行,是指证券发行时的发行价格与票面金额相同的发行方式。
(2) 溢价发行,是指证券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的发行方式,其通常按某一时期(一般是指发行时期)金融证券市场的价格,或接近于当时金融证券市场的同类证券价格所确定的价格发行。
(3) 折价发行,又称贴现发行,是指证券发行时的发行价格低于票面金额的发行方式。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可见,我国允许股票平价发行、溢价发行,但禁止折价发行,以保障公司资本的充足。《证券法》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二、股票发行的条件
(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包括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等规定的发行条件。
1. 《证券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有公司住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① 公司章程;② 发起人协议;③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④ 招股说明书;⑤ 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⑥ 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是:
(1)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3)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4)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5)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二)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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