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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五章(2)

发表时间:2012/4/12 9:44: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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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第二节契税法律制度预习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1.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解释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解释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解释3】视同转移应当缴纳契税的特殊情况: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筹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3.计税依据

(1)只有一个价格的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无价格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3)有两个价格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补交契税的情况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3)周某以100万元购置新住房时,应缴纳契税=100×3%=3(万元)。

4.税收减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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