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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 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 |
股权式企业。由中外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
|
中外合作 |
契约式企业。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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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 |
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
|
中外合资股 |
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
【相关考点】股份公司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四类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4.中外合资股份经营企业
共同点:投资人:外方、中方
境内——法律适用
境外——规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 鼓励类 |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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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类 |
(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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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类 |
(1)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2)对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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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类 |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 |
【考题·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下列各项中,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2009年考题)
A.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的项目
B.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项目
C.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D.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的项目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选项A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B和选项D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判断题】所有不属于鼓励类和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均为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那么不属于鼓励类和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有可能是属于禁止类或者允许类的。因此本题应当判断为错误。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股权并购 |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 |
|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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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并购 |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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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循的原则
(5项,其中注意) 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1)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3)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相关考点】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 |
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其所购买股权在原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
|
注册资本数额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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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增资 |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其他股东,在境内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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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数额增加。 |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审批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
【例题·判断题】国内A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万元,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增资200万元。某外国投资者购买了A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部分,该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后所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25%。(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本题属于“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情况。并购后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与增资额(200万元)之和(即800万元)。其中外国投资者占到25%(200/800=25%)。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
①股权并购:
| 注册资本 |
投资总额 |
|
210万美元以下 |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
|
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 |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
|
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 |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
|
1200万美元以上 |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
②资产并购
应根据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实际生产经营规模确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例题·多选题】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采取股权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下列约定中,符合规定的有( )。
A.注册资本150万美元,投资总额200万美元
B.注册资本300万美元,投资总额620万美元
C.注册资本700万美元,投资总额1500万美元
D.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投资总额3900万美元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 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相应地作出计算可以得出ACD三项符合规定。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
(1)一般规定
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②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考题·单选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如无特殊情况,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该一定期间为( )。(2009年考题)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支付期限。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
(2)增资的特殊规定
①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考点】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3)资产并购的特殊规定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
①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②其余部分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例题·单选题】外国甲公司拟出资500万美元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中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乙企业价值200万美元的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如果该外商投资企业于2008年6月1日取得营业执照,外国投资者的向乙企业支付对价的下列方案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是( )。
A.2008年8月30日向乙企业一次支付200万美元
B.2008年8月30日向乙企业支付120万美元,2008年11月30月支付80万美元
C.2008年12月01日向乙企业支付120万美元,2009年5月30月支付80万美元
D.2008年8月30日向乙企业支付80万美元,2009年5月30日支付120万美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期限。本题情形中:①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②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 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D选项既没有在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也没有在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
(4)低于25%时支付对价期限的特殊要求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
①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5)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①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②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机关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6)假外资的排除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 根据上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
| 报送文件 |
审批机关为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
|
审批,领取批准证书 |
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批准或不批准 |
|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
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 |
|
其他登记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2.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发给批准证书。
(3)办理工商登记。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相关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是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的最低限额。 对其最高限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合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手续。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相关考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
| 投资总额 (美元) |
注册资金/ |
特殊规定 |
|
≤300万 |
﹥7/10 |
|
|
300万~1000万 |
﹥1/2 |
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
|
1000万~3000万 |
﹥2/5 |
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
|
﹥3000万 |
﹥1/3 |
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
【考题·单选题】某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内某公司股权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定的规定,该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最高应为( )万美元。(2011年考题)
A.1 000 B.1 400
C.1 750 D.2 10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 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700×2.5=1 750)。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1.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1)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2)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 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3)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且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4)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②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5)中国合营者可以用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 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6)凡是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 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7)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考题·单选题】外国合营者的下列出资方式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6年考题)
A.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B.以美元缴付出资
C.以劳务作价出资
D.以已设立担保物权的机器设备作价出资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因此选项A不正确,B正确;以劳务作价出资只适用于合伙企业,因此选项C不正确;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但是不能以已设立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无论是中方还是外方。因此选项D不正确。
2.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1)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①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②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后果,两种情形)
(第一)合营企业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第二)合营企业合营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 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

【考题·多选题】甲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其中,外国合营者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美元。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合营双方分期缴付出资。2006年6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外国合营者缴付出资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2007年考题)
A.该外国合营者可以以美元缴付出资,也可以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B.该外国合营者第一期缴付出资不得低于30万美元
C.该外国合营者应在2006年8月31日之前缴清第一期出资
D.该外国合营者应在2009年5月31日之前缴清全部出资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营企业的出资。根据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以美元缴付所认缴的出资,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本题中,外国合营者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美元,其15%为30万元,因此选项B正确,签发营业执照的时间为2006年6月1日,那么该出资额应该在2006年8月31日之前缴清,因此选项C正确;合营企业投资者分期缴付出资的,出资总期限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2年内缴清;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考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表述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9年考题)
A.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个月内缴清
B.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15%
C.合营一方未按合同规定如期缴清出资的,即为自动退出合营企业
D.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在3个月内缴清,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 合营一方未按合同规定如期缴付出资的,即“构成违约”, 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
(2)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考题·多选题】外国甲公司收购中国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价款为100万美元, 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与丙公司于2004年4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购买金的下列方式中,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6年考题)
A.2004年6月30日一次支付100万美元
B.2004年6月30日支付50万美元,2005年3月30日支付50万美元
C.2004年9月30日支付80万美元,2005年6月30日支付20万美元
D.2005年3月30日一次支付100万美元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是指在合营企业中合营一方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合营企业另一方或第三者。
【举例】中方与美方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美方占60%的股份,中方占40%的股份,中方欲将40%的股权全部对外转让日本的一家公司,此时需要经过美方的同意,并且需要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这种情况下,该企业的性质也会发生变化。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相关考点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相关考点2】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份转让在特定情况下受到一定限制。如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要受到一定限制等。
【相关考点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程序
(1)申请出资额转让。
(2)董事会审查决定。
(3)报审批机关批准。
(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考题·判断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欲向合营他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时,如合营他方不同意,则欲转让出资方可以向合营各方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出资。( )(2005年考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1)董事会。
①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虽然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并不设立股东会。
【相关考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②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
【相关考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③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以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不能出席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相关考点】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④董事会的职权包括: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⑤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相关考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考题·单选题】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列有关该类企业组织机构的表述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9年考题)
A.企业设立股东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B.企业设立董事会,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C.企业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D.企业总经理必须由中国公民担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营企业组织机构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不设立股东会而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正确;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经理,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考题·多选题】下列有关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表述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9年考题)
A.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B.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营事会通过即可
C.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D.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本题选项D有些争议,选项本身没有表述完整。
(2)经营管理机构。
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营企业的期限
(1)举办的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这些行业包括:①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②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③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④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⑤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2)对于属于国家规定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企业,除上述行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营协议、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3)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合营企业的解散
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1)合营期限届满。(2)合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相关考点】公司解散的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考题·多选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营企业解散原因的有( )。(2009年考题)
A.合营期限届满
B.合营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
C.合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D.合营企业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营企业解散的原因。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3.合营企业的清算
(1)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相关考点】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时必须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题·多选题】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非破产清算的表述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2年考题)
A.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
B.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或应诉
C.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D.合营企业解散时,其剩余财产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营企业的清算。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选项D错误。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为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为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下列有关甲乙两公司区别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公司的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而乙公司的股东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B.甲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而乙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C.甲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而乙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低于人民币3万元
D.甲公司股东的出资必须在公司成立时一次缴足,而乙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分期缴付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出资。因此,只有B项正确。
(责任编辑:c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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