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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等,也构成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分别参照有关租赁、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相关章节的内容。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1)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利息收入的处理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金额。按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金额,借记“应收利息”、“贷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二、使用费收入的处理
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不同的使用费收入,收费时间和方法各不相同。有一次收取一笔固定金额的,如一次收取10年的场地使用费;有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等额收取的,如合同或协议规定在使用期内每期收取一笔固定的金额;也有分期不等额收取的,如合同或协议规定按资产使用方每期销售额的百分比收取使用费等。
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一次性收取费用,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当视同销售该项资产一次性确认收入;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分期收取使用费的,通常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款时间或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确定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建造合同的类型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其中,所建造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建造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合同,而是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 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的(即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2) 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3) 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4) 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撤销的合同。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一) 固定造价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栋办公大楼,合同规定建造大楼的总造价为20 000 000元。该合同即为固定造价合同。又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条100公里长的公路,合同规定每公里单价为6 000 000元。该合同也是固定造价合同。
(二) 成本加成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例如,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台大型机械设备,双方约定以建造该设备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合同价款以实际成本加成2%计算确定。该合同就属于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前者的风险主要由建造承包商承担,后者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二、合同的分立和合并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一) 合同分立
资产建造有时虽然形式上只签订了一项合同,但其中各项资产在商务谈判、设计施工、价款结算等方面都是可以相互分离的,实质上是多项合同,在会计上应当作为不同的核算对象。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1) 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2) 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3) 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二) 合同合并
有的资产建造虽然形式上签订了多项合同,但各项资产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上是密不可分的,实质上是一项合同,在会计上应当作为一个核算对象。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1) 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2) 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3) 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三) 追加资产的建造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1) 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2) 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三、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的内容
(一) 建造合同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两部分。
1. 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 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些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1)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① 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② 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于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① 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② 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3)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① 根据合同目前的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成或超过规定的标准;② 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 建造合同成本
建造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 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直接费用包括四项费用:耗用的材料费用、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
(1) 耗用的材料费用,主要包括施工生产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形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成本,以及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的摊销费用、租赁费用。
(2) 耗用的人工费用,主要包括从事工程建造的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等职工薪酬。
(3) 耗用的机械使用费,主要包括施工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支付的租赁费和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等。
(4) 其他直接费用,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三项直接费用以外的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主要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等。
2. 间接费用,是指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生产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常见的用于间接费用分摊的方法有人工费用比例法和直接费用比例法。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相关条件的,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如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船舶等制造企业的销售费用,企业为建造合同借入款项所发生的、不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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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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