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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营改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并率先选择上海的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于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改革。2012年7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和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一、纳税人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解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中国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纳税人分类及认定标准
(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相关链接】非试点地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1.提供应税服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解释】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税目
1.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包括不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解释】鉴证服务,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
四、税率
五、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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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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