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0分) 第 59 题 滨海市滨江区甲公司有A、B、C三家分公司。分别发生以下事项: (1)为改善经营管理,甲公司将A公司发包给东方公司经营,约定由东方公司负责A公司的税款缴纳,上述情况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由于东方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经营目标,故与甲公司解除了合同。后税务机关找到甲公司要求甲公司缴纳A公司在东方公司承包经营期间欠缴的税款。 (2)甲公司对税务机关要求其缴纳东方公司承包经营期间欠缴税款的决定不服,向滨江区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3)B公司2007年6月1日以自己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贷款300万元,期限为6个月,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7年12月1日B公司拒绝清偿商业银行的到期贷款。2008年1月税务检查中查出该企业2007年8月’欠缴税款100万元。 (4)经税务机关核实,C公司通过不开发票、少计收入方式,共计少缴税款20万元(占应纳税额的12%)。 根据行政复议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分析A公司欠缴的税款应由谁缴纳? (2)分析甲公司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B公司欠缴税款,税务机关是否对欠缴税款享有税收优先权?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少缴税款20万元属于何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标准答案: (1)A承包期间的税款缴纳应按合同约定,由东方公司缴纳。但由于A公司未将东方公司承包的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因此甲公司对东方公司应缴纳的税款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即在东方公司未缴纳的情况下,甲有义务向税务机关缴纳A欠缴的税款。根据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2)甲公司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甲公司应向滨海市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3)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不享有税收优先权。根据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本题中,B公司于2007年6月以其设备设定抵押发生在前,欠缴税款是8月份的,发生在抵押之后,因此税务机关对商业银行不享有税收优先权。 (4)甲公司少缴税款20万元(占应纳税额的12%)属于偷税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该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本题中,偷税数额为20万元,占应纳税额比例为12%,“数额”标准和“比例”标准均达到了犯罪的界限,因此C公司行为构成了偷税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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