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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一)一般规定
项目具体规定
征税范围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税率九级超额累进税率(5%~45%)
【解释】以“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收入额”)确定对应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2000或4800
【解释1】个人取得的收入(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解释2】外籍、外派人员,在2000元扣除额的基础上,再附加2800元的费用扣除额,即扣除48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1】中国公民刘某2010年每月工资4000元,刘某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2000)×10%-25=175(元),全年工资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75×12=2100(元)。
【案例2】外籍专家史密斯2010年在中国工作,每月工资8000元,史密斯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4800)×15%-125=355(元)。
(二)特殊问题
1.奖金和年终加薪
(1)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
(2)营销奖励
从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全年一次性奖金
①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③计算方法: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案例1】中国公民刘某2010年12月份取得工资收入4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元。在本案中,刘某12月份的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75元,全年一次性奖金:(1)12月份工资薪金>2000元;(2)找税率、速扣数:6000÷12=500(元),适用税率5%,速扣数0;(3)算税额:6000×5%=300(元)。刘某2010年12月份工资及全年一次性奖金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75+300=475(元)。
【案例2】中国公民刘某2010年12月份取得工资收入15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元。在本案中,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1)12月份工资薪金<2000元;(2)找税率、速扣数:[6000-(2000-1500)]÷12=458.33(元),适用税率5%,速扣数0;(3)算税额:[6000-(2000-1500)]×5%=275(元)。
(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者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可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2.补贴、津贴
(1)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包括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
(2)公务交通、通讯补贴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再任职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出租车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5.保险金
(1)失业保险
(2)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6.内部退养
(1)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7.解除劳动关系
(1)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2)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计算方法: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所得”
【案例】王某在某单位工作8年,2010年12月份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80 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2000元。(1)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36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2)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①先找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 44000÷8-2000=3500(元),找税率(15%),速扣数(125元);②算税额:(3500×15%-125)×8=3200(元)。
(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1】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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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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