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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资料串讲(1)

发表时间:2012/11/13 9:04:0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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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资料串讲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

一、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行政规章。

2、法的分类

(2)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二、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种类

1、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将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又称命令性规范,是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一般表现为前述的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任意性规范又称允许性规范,是指允许人们在法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三、法律事实

包括行为和事件。

事件包括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

五、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六、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双方对仲裁协议本身的效力有争议的时候,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七、仲裁裁决

《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l、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开庭但不公开进行。

3、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八、行政复议范围。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用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九、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申请行政复议自知道之日起60天。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行政复议机关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一、诉讼管辖

1、特殊地域管辖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二、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规定,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五)判决和执行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十三、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十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法律责任的种类

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罚金属于刑事责任,罚款属于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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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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