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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者有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在特定情形下,劳动者可以在服务期内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竟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内合同终止,则合同必须延续至医疗期满,职工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因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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