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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这里的组织,可能是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也可能是各类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等;这里的个人,可以是本国公民、外国人,等等。
1.同一主体,可以因其参加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成为多个法律领域的主体。各类主体不管其在不同的法律中称谓如何,只要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是经济法的主体。
2.政府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的身份,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1.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还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1)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
(2)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3.按功能不同分立法、执法主体
4.权利、义务不平等
上述的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
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各类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是不尽相同的。
(一)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
1.通常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2.对于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
(1)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因为它们首先必须是通常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而市场主体资格取得的基本条件应当是一视同仁的。因此,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2)在经济法领域,基于社会公益的考虑,也不排除对某些特殊行业的市场主体作出特殊的要求。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多源性或称非单一性。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表现在:
1.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这已经体现在一些专门的法律规范中。如中央银行、反垄断执法机构等的职能、职权等,都有专门的法律作出具体规定
2.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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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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