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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三章(9)

发表时间:2011/12/30 11:47: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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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2012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精选讲义第三章(9)

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共分三档: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1%。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受托方所在地”的税率;(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4、纳税人因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5、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提示:(1)“三税”要免征或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减免。(2)对出口产品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进口货物不征收城建税。(3)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二、教育费附加

1、征收范围: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计征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3、征收比率:3%。

4、计算: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3%

5、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1)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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