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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习题六

发表时间:2011/11/2 14:04:0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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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复习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这门考试,此处特地整理编辑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模拟试题,希望可以对参加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各位同学有所帮住!

(三)甲公司于根据合同2004年3月22日开出面值600万元,5个月期的商业汇票,但票面鞋明的出票日期为3月19日,交付给乙公司支付材料款,A、B二位保证人为甲公司保证,并在票据正面注明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乙收到票据后并未向甲公司足额供货,但按期向承兑人提示承兑。并于2004年6月9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汇票金额变为900万元。丁公司于2004年8月22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由此牵涉出以下问题:

1.甲公司认为票据未记录付款地和出票地,记载事项不完整,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拒绝付款:承兑人认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拒绝承兑。

2.丁公司向丙公司索要票据款项,丙公司认为票据背书时未注明背书日期,背书行为无效,拒绝承担责认。

3.丁要求乙付款,乙认为付款金额不确定,拒绝付款。

4.丁要求A、B两位担保人代为付款,A认为自己只承担一半的责任,另一半责任由B承担。

B认为自己只对乙负责,乙背书转让时未经自己同意,故背书转让后,不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影响汇票有效性的记载事项有哪些?甲的理由是否成立?该票据的有效期应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2.承兑人拒绝承兑的理由是否成立?

3.提示承兑的记载事项有哪些?承兑的效力是什么?

4.丁要求丙、乙、A、B代为付款,属于行使什么权利?该权利行使的程序是什么?

5.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丙应对该票据承担哪些责任?

6.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7.A、B的观点是否正确?

8.若乙代为付款后,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9.丁不慎遗失票据,可以采用哪些补救措施?最有效的补救措施是什么?

答案:

1、影响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足绝对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1)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教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上述绝对记载事项缺一则该汇票无效。

出票地和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记录与否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其次,票据是无因证券,只要权利人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上的权利。至于票据持有人是何原因持有票据,这些原因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不影响票据权利。故甲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票据是文义证券。若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期与实际出票日期不一致,以票据记载的出票日期为准。故出票日期为2004年3月19日。

2、承担人拒绝承兑理由不成立。因为该票据属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该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提前付款,丁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这一规定。

3.提示承兑的记载事项有承兑文旬、承兑日期和承兑人签章.其中,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属于绝对记载事项,承兑的效力在于确定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责任。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上的金额。承兑人在到期日拒绝付款的,必须由持票人承担延迟责任,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4、丁要求丙、乙、A、B代为付款,属于行使票据追索权。其主要程序为

(1)汇票额拒绝付款后,其拒绝付款证明,退票理由书等。

(2)从取得拒绝付款证明之日起3日内向自己的前手发出追索通知。

(3)追索的对象包括自己的所有前手,即包括汇票的出票人(甲),保证人(A、B)背书人(乙、丙)等,他们对投票人丁承担连带责任。

(4)投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5、丙的理由不成立,丙属于丁的前手,且背书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背书连续的效力。在丙背书前票面金额为600万元,背书后变成900万元,丙应对票据的变更负文义责任。

6、乙的理由不成立,票据法规定,追索金额包括

(1)被拒绝付出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起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银行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7、A、B的观点均不正确

第一,该票据的保证人为两人,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有义务支付全部款项第二,票据的背书转让既是票据权利的证明、权利的转让;也是票据权利的担保。B作为前手,对所有后手负保证责任。

8、若乙代为付款后,取该票据而成为持票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有权对该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其中,因票据变更而增加的金额部分由丙负责。乙有权要求丙对变造行为承担文义责任。

9、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补救措施。其中,挂失止付不是必经程序,遗失后对象不明确,最有效的补救措施是普通诉讼。

(四)甲、乙双方签定合同,甲向乙购入价值800万元的商品,承诺5个月后付款,并由A、B两家公司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担保,签定书面保证协议。

2004年6月15日乙向甲按期供货后,甲又将购入的该批货物(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于7月22日为甲欠银行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债权期限2年。

为及时筹集所需的生产经营资金,9月20日甲公司又将该部分用于抵押的设备以90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丙公司,该转让合同签定时甲忘了通知银行,也未将转让的设备已用于抵押的情况告诉丙。

同时,甲在承诺的付款期满后,未能向乙支付所欠的款项,乙要求A、B两位担保人代为偿还。A认为合同中未注明保证的方式,属于一般保证。拒绝承担保证责任;B认为保证人为两人,各自应承担一半的保证责任,故只同意代甲偿还400万元债务。

乙还调查了解到甲公司的以下情况:

(1)甲公司是由C、D、E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共60万元。

其中C以实物协议作价30万元出资,但其实物价值从有10万元,D、E均以货币15万元出资。

(2)甲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C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D为财务负责人兼监事。

(3)对甲公司将其用于抵押的设备在抵押期内又转让的事情,E股东也认为不妥。E准备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讨论解聘C的职务,但又怕提议不合法。

(4)C另外还私自将公司的部分资产为其亲友贷款作抵押,给甲公司造成损失4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l、甲将购入后尚未付款的设备用于银行贷款抵押担保是否合法?

2、在设备抵押担保期间,甲又与丙签定的抵押品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3、A、B的理由是否成立?

4、甲公司成立时,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应如何处理?

5、E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是否合法?对因C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如何处理?

答案:

1、甲与银行签定的抵押贷款合同有效,且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该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在设备抵押担保期间.甲与丙签定的抵押品转让合同无效。因为,在抵押期问,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诉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

3、A、B的理由均不成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A、B二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其次,B的观点也不正确.法律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份额。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保证合同中,A、B二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故债权人乙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A、B二位保证人都负有承担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4、甲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C股东出资的实物作价方式错误,应评估作价。因C出资的实物实际价值只有10万元,与认缴的出资额30万元相比,尚差20万元。应责令C股东限期补足20万元出资。不能补足的,D、E两位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代为补足出资)。

(2)D股东同时担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监事不合法。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公务员也不得担任监事。

5、E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合法。因为E股东持有公司1/4的股份(15/60)。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公司1/4以上股份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C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不得私自用本公司资产为他人或自己提供担保”的规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付赔偿责任。

(五)某省会城市的市税务局在纳税人来访接待中,了解到以下情况:

1.甲公司截至2004年3月13日应交税款400万元,但是由于甲公司于3月2日发生重大盗窃案,支票及部分存单均被偷盗,加之大量短期货款被债务人拖欠,无法按期纳税,及时填写《逾期缴纳税款申报审批表》,申请延长到7月10日交纳该笔税款,报当地税务分局,经省税务局批准,同意延期到5月31日。实际甲公司直到7月10日才上交该笔税款,税务机关对甲公司同时收取8万元的滞纳金,甲公司认为税务机关收取滞纳金的行为不合法。

2.乙企业与甲公司的股东相同,生产的商品主要出售给甲公司作为原材料使用,少部分对外出售,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年产量6000吨,每吨对外售价212元,对甲公司出售按综合成本价,每吨售价159元。乙企业虽然独立设账,但成本、费用、收入等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证。乙企业实际申报的全年收入90.5万元(包括对外出售收入2万元),申报交纳增值税3.62万元,并按应交增值税的10%申报交纳城建税及附加税。税务机关认为乙企业纳税申报不实,应核定其应纳税款,并按照对外销售价格核定其收入和利润,乙企业认定税务机关人为地加大了乙企业的税收负担。

3.丙企业属于民营企业,近期经营状况较好,盈利较多,但同时企业扩张较快,所得盈利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导致欠交税款110万元,税务机关要求丙企业及时结清欠缴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丙企业未予理睬,为了扩大境外市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准备出国考察,并办妥了出国手续,在出境时被告知接税务机关通知,要求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丙企业法定代表人认为这是税务机关干涉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4.丁企业投诉的情况则更复杂:

(1)丁公司到2003年10月15日欠缴税款共370万元,另外因丁公司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20万元的罚款,并决定应没收非法所得60万元,处罚通知子10月22日作出

(2)丁公司因管理不善,资金紧张,为了及时恢复生产,于2003年11月26日签订抵押合同,将不动产价值800万元用于抵押,抵押手续齐全,赊购A公司的产品,欠A公司贷款650万元,抵押期满,丁公司未能归还所欠A公司的货款,也未上交2003年欠交的税款及工商行政部门的罚款。2004年9月20日,A公司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法院拍卖抵押物价款共875万元,扣除相关费用35万元。

A公司认为差额840万元中,自己应优先受偿650万元,税务机关认为税务机关应优先扣划丁公司所欠税款370万元,而工商部门认为应优先执行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款项。

要求: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税务机关对甲公司征收8万元滞纳金的行为是否合法?

2.税务机关对乙企业核定应纳税款是否正确,应如何核定?

3.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丙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国考察,是否正确?

4.丁公司房屋变价款840万元应如何优先受偿?

答案:

[解析]1.税务机关对甲公司征收8万元滞纳金的行为合法。因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但批准延期纳税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故加收滞纳金期限为6月1日至7月10日,金额为400万×40×0.5%0=8万元

2.税务机关对乙企业核定应纳税款正确。因为乙企业虽然设置账簿,但成本、费用、收入资料不全,难以查账。税务机关应按照独立企业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价格核定收入,计算应交的税金。

(1)核定应交增值税=6000×212÷(1+6%)=72000元

(2)核定应交附加税=72000×l0%=7200元

(3)并按此方法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

3.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丙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国考察合法。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出境前未结清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4.丁公司欠缴的税款发生其用房屋设定抵押担保之前,因此税收优先于A公司的抵押权,即应优先受偿结清所欠税款3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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