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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级经济法》预习:证券法律制度(1)

发表时间:2011/12/8 11:37: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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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预习:证券法律制度(1)

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

一般认为,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是指记载并且代表一定权利的所有凭证,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财物证券,如提货单、购物券等;二是货币证券,如支票、本票、汇票等;三是资本证券,如股票、债券等。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为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二、证券市场的概念

1、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证券市场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证券流通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是对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交易的场所。

2、证券市场的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

三、证券管理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三)守法原则;

(四)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五)政府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原则;

(六)国家审计监督原则。

第二节、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

(一)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

《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向200人以下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否则就属于公开发行。

【例题】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

答案:×

(二)保荐制度主要内容

1、建立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①保荐代表人数量少于2名;

②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

③最近24个月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

2、保荐期间分为两个阶段,即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

①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为尽职推荐阶段。

②证券发行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3、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实行保荐制度。

【例题】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依法采取承销方式,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的证券有( )。

A、股票

B、公司债券

C、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D、证券投资基金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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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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