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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第五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发表时间:2018/12/18 17:28:2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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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第五节

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二、股东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根据侵权人身份的不同与具体情况的不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儿种不同的程序。

(二)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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