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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讲义第七章(1)

发表时间:2012/3/6 8:58: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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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提示: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下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2)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提示: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例题·多选题】根据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 )。

A.更改签发日期的票据 B.更改收款人名称的票据

C.更改金额的票据 D.更改用途的票据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票据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①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至少2个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1个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4.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

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②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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