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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问题解答精华(五)

发表时间:2012/8/23 16:51: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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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报名参加中大网校会计职称培训学员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网校名师的讲解,本站特别做了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以下问题出处[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全程强化班)]。

学员提问:若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未规定向劳动者收取工装押金,但实际签订合同时必须交押金,否则不予办理入职手续,押金的收费凭证是出纳员手写的,并未加盖公司的有效印章,这样的情况,员工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仲裁庭会判用人单位违法吗?

名师解答:打官司需要证据的。没有证据,仲裁庭不会判用人单位违法的。

相关详情:第七节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p72-73)

1、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违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支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有中大网校特别整理,转载时请注明来源。更多问题敬请关注[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问题解答精华汇总]内容。大家在2012年会计职称复习过程与遇到疑难问题可以随时通过中大网校考试知道在线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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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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