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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第一章(3)

发表时间:2010/1/29 9:16: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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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内容]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定的义务而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狭义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和法律制裁紧密相连。违法行为是一切违反现行法律要求的或超出现行法律允许范围以外的危害社会的活动。广义的违法包括一般违法和犯罪,狭义的违法是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关系主体作出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 。

二、违法的构成要素

违法行为由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要素组成。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是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被授权、委托的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内部制裁措施。

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即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1.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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